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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钻“法盲”拒收判决,法官留置送达
作者:黄世安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11:45
????2016年7月,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法庭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覃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庭后综合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在法庭规定的宣判时间,被告李某因不接受判决结果,拒不到庭听判,在主办法官与其电话联系时恶语相向,甚至出言威胁。为依法完成送达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办法官唐苏鹏亲自将判决书送到被告李某家中,在依法宣判并向李某告知其依法享有上诉权之后,李某仍然拒绝签收判决书,声称其不签字原告就别想离婚。在李某拒不签收判决书的情况下,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主办法官依法适用了留置送达,邀请村干到场见证,由同行干警拍照留证,依法将该判决书留置送达于被告李某家中,并向李某告知其上诉权利和上诉途径。自知理亏的李某见拒收也无法阻止判决书的生效,悄然服判,原告覃某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合法解除了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法院干警平时的工作中,时常碰到类似因为当事人不懂法而产生的误解,因此有必要普及这一方面法律知识。在送达法律文书时由当事人本人签收固然是一种主要的送达方式,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签并不能阻碍判决书的生效,如果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书不服,应当在上诉期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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